11月1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发布之日起实施。《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包括总则、监管评级要素与评级方法、监管评级组织实施、系统性影响评估、分类监管和附则,从总体上对信托公司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进行了规范。 近年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以下简称“三分类新规”)等重要法规文件相继出台,与此同时,信托行业改革转型不断深入推动,监管部门持续强化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监管评级办法也需进行相应调整。制定更为完备的信任委托公司监管评级规则,充分反映当前信托公司经营特点、风险特征和监管重点,强化监管评级结果运用,引导信托公司立足受托人定位,逐步加强风险管理和行为管理,变得十分必要,《办法》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 对信托公司实行分类监管的依据主要是监管评级以及系统性影响评估,实行分类监管的目的主要是确定信托公司的监管标准和监管强度、配置监管资源、开展市场准入及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等。 《办法》将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6级,数值越大反映机构风险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监管关注。 《办法》设置公司治理、资本要求、风险管理、行为管理和业务转型五大评级模块,分别赋予权重20%、20%、20%、30%和10%,各模块内设置若干评级要素,由定性要素和定量指标组成,评级得分(各评级模块权重加全汇总)总分100分。《办法》还设定了对评级调升和调降的若干调整因素。 监管机构可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反映出的信托公司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依法对其经营事物的规模和展业地等增加限制性条件。同时,信托公司缴纳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时,监管费计算也与监管评级直接关联。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时,不同监管评级结果的信托公司执行差异化标准。 系统性影响评估,即在常规按监管评级结果对信托公司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借鉴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价方法,结合信托业务风险特征,建立信托公司系统性影响评估机制。《办法》选定上一年度末全部信托业务实收信托顶级规模的30家信托公司作为参评机构,以三类信托业务规模、资产管理类信托投资者情况及同业负债余额等指标作为评估要素,对30家信托公司做评估打分,从中选出具有系统性影响的公司。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标准为评估总分在85分(含)以上。 《办法》在设定系统性影响的评估要素及权重设置中,将资产管理类信托资产规模、公益慈善类信托资产规模、资产管理类信托自然人投资者人数等要素设置为较高权重,充足表现了维护信托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监管导向,以及倡导信托行业履行社会公益责任,弘扬助力共同富裕的行业担当。 对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相较于同级别的其他公司需进一步提升监管强度。而对于监管评级良好,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可优先试点创新类业务。 《办法》与近年来陆续出台的针对资管行业或信托业的相关法规文件相互呼应、一脉相承,《办法》直接关联评级结果,具体考核指导指标进一步细化,进而影响市场准入、营业范围、监管标准、监管资源配置等。《办法》的出台使得信托机构的评级分类更加可操作,更加可落地。 监管持续引导压降和严查的多项业务,将可能直接引发信托公司初评结果下调1-2个级别,例如,下述行为将导致初评结果直接下降1个级别。 相较于现行信托公司监管评级规则,《办法》督促引导信托公司服务国家重大发展的策略和国民经济薄弱环节,鼓励信托公司大力开展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等本源业务,规范发展资产管理类业务,持续压降待整改业务。新的评级体系与当前监管大方向一致,有利于落实新三分类要求,加快调整业务结构。 同时《办法》赋予业务转型10%的权重,与当前信托业在新三分类监管背景下加速转型,加快向以服务信托为主导的本源定位回归具备极其重大的推动作用和政策导向意义。 另外,监管评级良好的信托公司应积极承担引领行业转型发展和帮助行业化解风险的社会责任,监督管理的机构在对已出现风险的信托公司进行处置时,可指定监管评级良好的信托公司担任托管机构或承担对应职责。根据《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在评价期内协助监督管理的机构对别的金融机构进行风险处置的,监督管理的机构可调增其初评得分。 《办法》中相关评级分类的条款规定了具体而又量化的标准,从而使得信托机构的评级分类更加可操作,更加可落地。监管评级结果和系统性影响评估结果是监督管理的机构确定监管标准和监管强度、配置监管资源、开展市场准入、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另外,在监管的鼓励引导下,信托公司走差异化转型之路成为趋势。